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由上可知,商業秘密具有秘密性、價值性和采取保密措施三個特征,非公知性之認定是認定商業秘密秘密性之要件,只有滿足非公知性之認定后才能進行同一性認定。
一、現行關于非公知性的法律規定、地方法院指導意見及行業規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0〕7號)
第三條規定,權利人請求保護的信息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不為公眾所知悉。
第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關信息為公眾所知悉:
(一)該信息在所屬領域屬于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的;
(二)該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通過觀察上市產品即可直接獲得的;
(三)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的;
(四)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的;
(五)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該信息的。
將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進行整理、改進、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應當認定該新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商業秘密鑒定規范》團體標準
3.4 秘密點&秘密點說明
秘密點是當事人主張的商業秘密信息的具體內容;秘密點說明是對秘密點進行描述和說明的文件。
3.6 非公知性鑒定
鑒定人對委托人提供的秘密點在相關日期前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辦理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
(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認定
1.總體思路。權利人應當明確其主張構成商業秘密的相關信息與公眾所知悉信息的區別。其請求保護的信息在犯罪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的,應當認定為不為公眾所知悉。
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公眾”主體范圍并不局限于信息所屬領域內人員,但相關信息已被所屬領域內的多數人或一般人知悉的,則自然為公眾所知悉。
2.認定技術信息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可以依據技術專家、技術調查官或者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提供的專業意見以及科技查新檢索報告等,必要時可以通過技術鑒定等手段解決。
3.認定客戶信息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應當注意審查該客戶信息的特有性,權利人是否為該信息的形成付出了一定的勞動、金錢和努力,以及該信息是否公開或者易于從正常渠道獲得。通常應當審查權利人與客戶之間是否具備相對穩定的交易關系,一次性、偶然性交易以及尚未發生實際交易的客戶一般不構成商業秘密意義上的客戶信息。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相關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材料或者線索,供辦案機關查證。
有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公眾所知悉:
(1)該信息在所屬領域屬于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的;
(2)該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通過觀察上市產品即可直接獲得的;
(3)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的,如在國家或者行業技術標準、教科書、工具書、詞典、專利文獻、公開發行的學術專著或者刊物等公開出版物上公開的;
(4)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的;
(5)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該信息的。下列情形不影響相關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認定:
1)將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進行組合、整理、改進、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不為公眾所知悉標準與條件的;
2)專利審查員、藥品審查機構人員等政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因履行專利、藥品等審批職責而知悉商業秘密的。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當事人訴訟問題解答(2023 年)》
7.如何舉證證明“不為公眾所知悉”?
答:原告請求保護的信息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的,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
將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進行整理、改進、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的,則該新信息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
原告根據本解答第 10 條規定提交初步證據后,由被告就原告請求保護的信息“為公眾所知悉”承擔舉證責任。
12.如何舉證證明相關信息已為公眾所知悉?
答:被告辯稱原告主張的商業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的,可以舉證證明存在以下事實:
(1)該信息在所屬領域屬于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的;
(2)該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通過觀察上市產品即可直接獲得的;
(3)該信息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的,包括文獻資料、宣傳材料、網頁等;
(4)該信息已通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的;
(5)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該信息的。
在金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最高檢發布第二十六批指導性案例之五【檢例第102號】((2018)浙0381刑初1234號),檢察機關應著重審查以下方面:第一,涉案信息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注意審查涉案商業秘密是否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是否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規定的已為公眾所知悉的情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江蘇省公安廳辦理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
六、辦理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的程序問題
(一)公安機關受理條件
報案人報案或者控告時,應當提供以下初步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商業秘密以及存在涉嫌犯罪行為:
1.商業秘密具體內容及載體;
2.商業秘密的權屬證明材料;
3.商業秘密不為公眾所知悉的鑒定意見、查新檢索報告或專家意見等;
4.商業秘密具有商業價值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5.被控告人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相關線索;
6.商業秘密被侵犯造成權利人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導致因重大經營困難而破產、倒閉的初步證據。
報案人可以一并提交被控告人使用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實質性相同的證據。
浙江《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審查指引》
明確了“分步驟審查”的審理思路,即先由權利人明確其主張的秘密內容(密點)——商業秘密界定(三個方面: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措施,往往通過鑒定解決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侵權行為的認定——接觸+相似情形(往往通過鑒定解決是否同一性)的審查——不侵權辯解理由審查——侵權程度的認定。簡要的說,先確認是否屬于商業秘密再認定侵犯行為及嚴重程度。在分步驟審查過程中,尤其要強調對權利人方證據的審查,嚴格按照步驟進行,形成指控犯罪的證據鏈條。
《浦東新區企業商業秘密保護指南》(2023年8月)
4.4.1【報案材料】
報案人在向公安機關報案時,需要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證明有犯罪事實的存在。根據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構成特點,報案材料應盡量涵蓋以下五方面:
a)商業秘密客觀存在的證明。包括商業秘密的類型、名稱及內容,涉案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的鑒定意見,對上述信息采取相關保密措施的規章制度、保密協議等。
b)商業秘密權屬關系的證明。包括權利人的名稱、住所及聯系方式,商業秘密的研發、創制過程證明材料,如項目立項書、研發證明、制作人證言等。
c)侵權事實存在的證明。包括證明犯罪嫌疑人有條件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的材料、證明犯罪嫌疑人披露或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的材料、證明犯罪嫌疑人所侵犯的商業秘密與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實質相同的鑒定、證明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遭受重大經濟損失的評估材料等。
d)犯罪嫌疑人的相關情況。報案人在能夠確定嫌疑人的情況下,應盡量向公安機關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所在單位、住址等信息。
e)其他與證明案件事實有關的材料。如刑事立案前進行民事訴訟的相關判決、材料等。
報案人應盡可能提供翔實、充分的報案材料,幫助公安機關盡快鎖定犯罪嫌疑人、查明案件真相、縮短偵辦周期,從而減少權利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由上可知,證明商業秘密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是鑒定意見、查新檢索報告或專家意見等。鑒定意見、查新檢索報告或專家意見等屬于法定證據的一種,是言詞證據、主觀證據。鑒定意見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對案件中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通過科學分析和專業判斷后形成的一種鑒別意見。查新檢索報告是以計算機檢索為主要手段,以獲取密切相關文獻為檢索目標,運用綜合分析和對比方法對查新項目的新穎性做出文獻評價。專家意見,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對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判斷后所提出的意見。
在廣州某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某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二審案((2019)最高法知民終562號)中,法院認為:關于兩天賜公司主張某某等侵害其卡波配方技術秘密的問題。對此,廣州某某公司應當證明其配方構成技術秘密、兩者配方實質相似以及行為的不正當性。關于配方的秘密性,兩天賜公司提交了第24、6號鑒定意見。秘密性是指有關信息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換言之,秘密性檢索的地域范圍應當是全球。而無論是第24號還是第6號鑒定,其技術查新的范圍限于國內,這顯然不能滿足上述法定條件。故生效刑事判決并未采納這兩份鑒定。
然而,鑒定意見、查新檢索報告或專家意見通常依據的是專利法上的“新穎性”和“創造性”概念和標準,在姜某等侵犯商業秘密案(入庫編號2023-09-1-162-003)中,法院認為:關于專利被宣告無效,涉案天線專利技術方案能否作為技術秘密加以保護。專利必須同時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缺一不可,否則得不到授權或授權后可能被無效。商業秘密沒有“創造性”要求。專利“創造性”與專利的“新穎性”概念、判斷標準不同,商業秘密的“非公知性”有別于專利“創造性”與“新穎性”。對于專利技術信息而言,判斷該專利技術信息在被公開前是否具有“非公知性”應以商業秘密“非公知性”標準進行判斷,而非簡單套用專利的“創造性”或“新穎性”判斷標準。涉案兩個實用新型專利最終被宣告無效,發明專利申請被駁回,是國家知識產權局認為其不具有“創造性”,而非認為其不具有“新穎性”而做出,不能由此推斷“一種金屬環槽天線方案”“一種金屬背蓋NFC天線方案”不具有“非公知性”,不是技術秘密。上訴人及辯護人自行委托鑒定機構所做鑒定,在對涉案兩項專利權利要求所涉技術信息是否具有“非公知性”做出判斷時,多處采用多篇對比文件,并大量結合“本領域常識”“不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即可獲得的技術信息”等進行組合評價,這種評判方法一般僅適用于專利授權、確權程序中技術方案是否具有“創造性”之判斷,并非商業秘密技術信息“非公知性”判斷所應采用方法。王某等研發《一種金屬背蓋NFC天線方案V0.2.docx》和《一種金屬環槽天線V0.2.docx》技術,并將兩項天線技術轉化為專利申請文件,所展示的各技術方案以及技術方案的組合具有一定實用價值,且在2015年3月10日前均不為公眾所知悉,均可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
在上訴人浙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賽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一案((2022)最高法知民終2501號)中,法院認為:
賽某某公司還主張,案涉實用新型專利已被宣告全部無效:進一步佐證案涉技術信息不具備秘密性。對此,本院認為,評判特定技術信息是否具備秘密性的標準與評判專利新穎性、創造性的標準不同,即便該專利技術方案在申請日(或者優先權日)相對于現有技術缺乏新穎性或創造性,也不必然意味著該技術方案所體現的技術信息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已為本領域技術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本案中,案涉技術信息主要記載于案涉實用新型專利說明書具體實施例及附圖中,案涉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僅體現了案涉技術秘密部分內容,案涉實用新型專利無效決定中對案涉實用新型專利權利要求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的判斷并不必然影響本院針對案涉技術信息是否具備秘密性的判斷。
三、關于“部分檢材的來源及其是否能夠客觀、真實地呈現相應技術信息,目前仍存在若干疑點,尚難以徹底排除相關合理懷疑”這一認定事項
在汪某某侵犯商業秘密宣告無罪案(入庫編號:2023-09-1-162-019,(2015)蘇知刑終字第00012號)中,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對于江蘇某機械裝備公司涉案履帶行走裝置技術信息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以及江蘇某機械裝備公司涉案損失數額是否在50萬元以上的認定均存在一定疑點,尚不能滿足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鑒于本案工信部鑒定中檢材中有關技術說明以及技術圖紙均未在之前上海鑒定中明確體現,且部分技術圖紙的單位標注為湖北某有限公司,因此應當就江蘇某機械裝備公司的產品實物與上述檢材采取對比勘驗等方式,對上述檢材的客觀真實性作進一步核實,但本案中僅審查勘驗了江蘇某機械裝備公司技術資料、江蘇某機械制造公司技術資料以及江蘇某機械制造公司產品實物,并未再就檢材作相應核查。因此,本案中江蘇某機械裝備公司提供的部分檢材的來源以及是否客觀真實反映其技術信息仍存在一定疑點,難以排除相關合理懷疑,對本案工信部司法鑒定難以采信,并據此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江蘇某機械裝備公司涉案GD2800-L型水平定向鉆機履帶行走裝置相關技術信息構成不為公眾所知悉。
四、“涉案技術信息通過去除覆膠、拆解后,使用常規儀器測量可以獲得的技術信息,構成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容易獲得并無不當”及“圖紙所載明的公差系具有指導生產意義的具體參數,而浙江某公司提供的相應抗辯證據給出的僅僅是一般性公差的指導參數,工程技術人員對此具有較大的選擇空間,而通過測繪實物僅能夠得到被測繪實物個體的實際參數,不能獲得指導產品生產的理論參數”之認定
在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周某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民事二審民事案((2021)最高法知民終1281號)中,法院認為:北京某某公司主張,其對出售產品均采取封閉外殼,內部覆膠,變壓器、電感浸漆的操作,電路設計組件為封裝狀態,部分元器件無任何標識,并非公眾或本領域相關人員容易獲得。對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權利人請求保護的信息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不為公眾所知悉;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如果該技術信息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通過觀察上市產品即可直接獲得的,有關信息為公眾所知悉。結合上述規定第三條、第四條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的商業秘密構成要件之一“不為公眾所知悉”作出規定,“不為公眾所知悉”的判斷主體是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判斷的標準是既不能“普遍知悉”,也不能“容易獲得”,認定的時間點是“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其次,市場流通產品屬于外部載體,北京某某公司為實現保密目的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應能對抗不特定第三人通過反向工程獲取其技術秘密。此種對抗至少可依靠兩種方式實現:一是根據技術秘密本身的性質,他人即使拆解了載有技術秘密的產品,亦無法通過分析獲知該技術秘密;二是采取物理上的保密措施,以對抗他人的反向工程,如采取一體化結構,拆解將破壞技術秘密等。本案中,北京某某公司主張相應保密措施為對其產品內部電路板及元件覆膠處理、部分密點相應元件無標識。北京某某公司認可其產品與被訴侵權產品是同類產品,無論是鼎源公司成立后即生產同類產品的時間,還是北京某某公司所稱的在市場上發現同類產品的時間,北京某某公司產品均已上市,不特定公眾可以與原審法院現場勘驗相同的方式拆解觀察北京某某公司產品,對無法直接觀察的元器件參數、元器件間的連接關系,可以使用數字電橋、數顯卡尺、萬用表測量獲得,其中,數字電橋用于測量電容、電感、電阻數值;數顯卡尺用于測量線徑、元件尺寸(封裝形式),萬用表用于測量連接關系、二極管特性,變壓器繞線組可以直接觀察計數。再次,原審現場勘驗亦表明,針對被訴侵權產品,對無法直接觀察的元器件參數、元器件間的連接關系,使用數字電橋、數顯卡尺、萬用表測量獲得的部分數值,與北京某某公司主張秘密點不同或者存在差異,個別數值無法測量,一方面表明通過市場流通產品獲得的技術信息達不到技術圖紙的標準,另一方面可以印證被訴侵權產品并非以零極公司技術圖紙制造。據此,原審判決認定,涉案技術信息通過去除覆膠、拆解后,使用常規儀器測量可以獲得的技術信息,構成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容易獲得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至于北京某某公司主張的未充分描述的技術細節,基本體現為被訴侵權產品與北京某某公司主張產品秘密點有差異的部分,北京某某公司產品中該部分是否存在技術秘密與本案并無關聯。
在原告某環境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浙江某泵業有限公司、趙某、吳某、金某、姚某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杭州知識產權法庭十大技術類典型案例之一( (2020)浙01民初287號)中,法院認為:本案原告南方某公司所主張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往往是企業參照相應的國家標準,根據產品的精度需求、配合位置、加工手段以及工廠的設備水平等因素綜合考量給出的,并不為相關領域技術人員所知悉。南方某公司圖紙所載明的公差系具有指導生產意義的具體參數,而浙江某公司提供的相應抗辯證據給出的僅僅是一般性公差的指導參數,工程技術人員對此具有較大的選擇空間,而通過測繪實物僅能夠得到被測繪實物個體的實際參數,不能獲得指導產品生產的理論參數。且即使單個零部件所承載的技術信息已經屬于公共領域的知識,只要是上述技術信息通過重新組合設計而成的新的技術方案,仍然應當認定為非公知技術,具有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秘密性,應當作為商業秘密進行保護。
五、“客戶名單、價格體系不僅包含了一般公知性信息,還有客戶交易習慣、交易方式等內容,不具有一般的規律性,是多年生產經營活動中開發積累獲得的獨創性智力勞動成果,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之認定
在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等侵犯商業秘密案(入庫編號2023-09-1-162-002)中,法院認為:珠海某公司的客戶名單、價格體系不僅包含了一般公知性信息,還有客戶交易習慣、交易方式等內容,不具有一般的規律性,是珠海某公司在多年生產經營活動中開發積累獲得的獨創性智力勞動成果,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珠海某公司的客戶名單、價格體系已經為珠海某公司積累了穩定的客戶,能夠使該公司產品占領一定的市場份額并為其帶來經濟利益,具有經濟性、實用性。珠海某公司與余某、羅某、李某、肖某均簽訂了保密協議,客戶名單和價格體系均以系統化編碼的形式出現,未掌握上述編碼內容的人即使拿到了上述客戶資料也無法解讀其中具體指代內容,可見珠海某公司已經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因此,珠海某公司的客戶名單、價格體系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其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其采取保密措施的經營信息,屬于經營信息類商業秘密。
六、“對于權利人而言,如何提煉密點內容,是其可以基于對所掌握的技術信息的理解而作出的具體選擇,只要該提煉的內容在載體中有相對應的記載,能夠得到載體的支持即可。”及“22個密點中每一項所對應圖紙、表格、操作規程中的尺寸數值、設備條件、設計參數、工藝指標、技術要求、管口分布圖及管口表數據等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之認定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商業秘密鑒定規范》團體標準
3.4 秘密點&秘密點說明
秘密點是當事人主張的商業秘密信息的具體內容;秘密點說明是對秘密點進行描述和說明的文件。
在上訴人陳某某、運城某某化學科技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圣某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一案((2022)最高法知民終816號)中,法院認為:
運城某某公司還主張圣某公司提煉的涉案22個密點內部各技術信息之間無相互關聯性,各個技術特征獨立解決技術問題,僅為公知信息的拼湊,各密點范圍過大,同時包括設備及工藝流程等,應進行拆分。對此本院認為,首先,涉案22個密點包含設備、工藝流程及參數等技術信息,每個密點中的技術特征的組合均能形成一個相對獨立的技術方案或系統,內部各個技術特征均是構建該相對獨立的技術方案或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相互組合用于特定的生產工序,圣某公司對于涉案22個密點的提煉并不存在將無關信息相互拼湊的問題。其次,技術秘密不具有公示性,基于技術領域、信息具體內容的不同,其表現形式各異。作為具有非公知性的信息,只有技術秘密的權利人才有權利和能力總結其密點內容。因此,與專利不同,法律法規無法對權利人所提煉的密點的表現形式作出限定。對于權利人而言,如何提煉密點內容,是其可以基于對所掌握的技術信息的理解而作出的具體選擇,只要該提煉的內容在載體中有相對應的記載,能夠得到載體的支持即可。
(二)圣某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內容及鑒定情況
1.圣某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內容
圣某公司主張其技術秘密為涉案RT培司工藝和4020工藝,共22個密點,分別為:1.縮合工序總體技術方案;2.一級縮合釜的結構設計方案;3.降膜蒸發器沖洗系統;4.還原工序總體技術方案;5.沉降分離器的結構設計;6.氫氣系統技術方案;7.后處理工序總體技術方案;8.從還原液中分離Catl工藝方案;9.有機相(萃取油相)脫苯胺系統;10.甲醇水勾兌方案;11.精餾工序總體技術方案;12.連續精餾體系方案;13.精餾工序與縮合工序共用熱水循環系統;14.吩嗪回收系統;15.高壓反應器的結構設計;16.油加熱器結構設計;17.高壓冷凝器結構設計;18.甲基異丁基甲酮質量控制方案;19.氣提系統設計;20.溶劑回收工序總體技術方案;21.6#間歇精餾塔結構設計;22.成型工序總體技術方案。
2.鑒定情況
2012年9月20日,江蘇省泰州市公安局委托國科鑒定中心進行鑒定。2012年10月23日,國科鑒定中心出具第72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圣某公司22個密點所記載的22項技術方案中的每一項技術方案,在圣某公司提交的43份文檔中均存在與該項技術方案對應的圖紙、表格、操作規程;(2)圣某公司22個密點中每一項所對應圖紙、表格、操作規程中的尺寸數值、設備條件、設計參數、工藝指標、技術要求、管口分布圖及管口表數據等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
七、“圖紙是技術秘密的載體,依據圖紙可以確定權利人所主張的技術秘密的內容和范圍,權利人主張圖紙記載的技術信息構成技術秘密的,其既可以主張圖紙記載的某個或某些技術信息屬于技術秘密,甚至也可以主張圖紙記載的全部技術信息的集合屬于技術秘密”之認定
在上訴人佛山某模具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某峰、蘇州某模具公司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一案((2022)最高法知民終20號)中,法院認為:
(二)佛山某模具公司主張的技術信息及經營信息是否明確
首先,關于佛山某模具公司二審主張的技術信息是否明確。二審庭審中,佛山某模具公司明確其主張的技術信息均來自其提交的42套圖紙及《低壓模具配合間隙表》《模具配合間隙表》,并從中總結了四個秘點的技術信息。經審查,這些秘點均為具體參數及實施方法。據此本院認為,佛山某模具公司所總結的技術信息具體、明確。
其次,在侵害技術秘密案件中,技術秘密內容的確定往往涉及繁多的事實認定和復雜的法律判斷。隨著訴訟進程的推進,經過各方當事人的辯論、篩選和甄別,技術秘密的內容會逐漸從原來范圍較大、界限較為模糊變得范圍更為合理、界限不斷明晰,從而劃分出技術秘密與公知信息的邊界。權利人原則上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明確所主張的技術秘密具體內容,對于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后提出的技術秘密內容,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審查。但是,如果權利人有證據證明其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后提出的內容僅是對主張的技術秘密具體內容的解釋、說明和進一步限定,并未超出其一審主張的技術秘密的范圍,也沒有改變其所主張的技術秘密內容,則這種解釋和說明一般不會損害各方當事人的權利,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充分理解技術秘密內容的基礎上作出公正裁判,通常并不違反誠信原則。本案中,佛山某模具公司在二審期間總體上對其主張的技術信息的范圍進行了限縮,其原審主張秘點載體為第27號鑒定意見書中的284套圖紙及《低壓模具配合間隙表》,二審提交42套圖紙及《低壓模具配合間隙表》《模具配合間隙表》作為秘點載體,其中二審提交的42套圖紙的編號與第27號鑒定意見書中相應圖紙編號一致,且佛山某模具公司提交的公證書顯示,該42套圖紙中,圖紙最晚形成時間為2016年2月28日,大部分形成時間為2014年至2015年之間,均早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委托鑒定的日期,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初步證明屬于第27號鑒定意見書中的部分圖紙。綜上所述,佛山某模具公司二審提交的42套圖紙及《低壓模具配合間隙表》未超出原審主張的秘點載體范圍,且其二審中所明確主張的技術信息,僅是對其此前所主張的技術秘密具體內容的進一步限定,并未超出其一審法庭辯論前所主張的技術秘密的范圍,故應予以接受。
進一步而言,圖紙是技術秘密的載體,依據圖紙可以確定權利人所主張的技術秘密的內容和范圍,權利人主張圖紙記載的技術信息構成技術秘密的,其既可以主張圖紙記載的某個或某些技術信息屬于技術秘密,甚至也可以主張圖紙記載的全部技術信息的集合屬于技術秘密。本案中佛山某模具公司主張以圖紙上記載的部分信息為技術秘密,其主張保護的技術秘密內容明確、具體,可作為審查的對象。原審法院應當據此審查其主張的技術信息是否構成技術秘密,并進一步審查對方當事人是否存在侵權行為以及判定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八、“訴請保護的信息具備秘密性須同時滿足“不被普遍知悉”和“不容易獲得”兩個要件,前一個要件限定了信息知悉的范圍,后一個要件限定了信息獲取的難易程度。”之認定
在陸某、邯鄲市某甲公司與邯鄲市某乙公司、李某乙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二審案((2023)最高法知民終120號)中,法院認為:
首先,關于秘密性,根據侵犯商業秘密規定第三條規定,訴請保護的信息具備秘密性須同時滿足“不被普遍知悉”和“不容易獲得”兩個要件,前一個要件限定了信息知悉的范圍,后一個要件限定了信息獲取的難易程度。“知悉”與“獲得”的主體并非泛指一般社會公眾,而是指與信息所屬領域相關的人員。陸某、邯鄲市某甲公司在本案中提交了由河北省科學技術情報研究院于2018年10月15日出具的《科技查新報告》,結論為涉案技術秘密所涉及的上述三項技術信息在彼時國內文獻中尚未見相同報道。雖然《科技查新報告》系陸某、邯鄲市某甲公司單方委托相關機構所出具,但考慮到“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消極事實,應認為其二人已完成對“XLY醫用制氧技術不為公眾所知悉”這一待證事實的初步舉證責任。對于李某乙、邯鄲市某乙公司所主張的“XLY醫用制氧技術”不構成技術秘密的兩點理由,本院認為,一方面,陸某、邯鄲市某甲公司于2005年向復興分局報案指控劉某等人涉嫌實施侵害涉案技術秘密的犯罪行為、于2012年起訴邯鄲市某乙公司、李某乙、孫某甲侵害涉案技術秘密,于2014年起訴七一八所侵害涉案技術秘密,均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利所采取的正當救濟手段,不能因為商業秘密權利人為制止侵權采取維權措施,得出涉案技術秘密隨著維權發起而被相應披露給公眾的不合理結論。況且,李某乙、邯鄲市某乙公司亦未進一步舉證證明,劉某、邯鄲市某乙公司、李某乙、孫某甲、七一八所在上述時間節點已將涉案技術秘密內容披露給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另一方面,當事人主張的商業信息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并非單純的事實認定問題,而是法律判斷問題。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冀05民初45號民事判決就“XLY醫用制氧技術是否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這一問題所作的認定,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所規定的“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的情形,故李某乙、邯鄲市某乙公司如堅持主張“XLY醫用制氧技術已為公眾所知悉”,仍須對該待證事實提交證據加以證明,但李某乙、邯鄲市某乙公司并沒有提交進一步的證據對前述待證事實加以證明,應承擔相應不利后果。因此,涉案技術信息滿足秘密性的要求。
九、“《干燥設備設計手冊》第98頁和第102頁所載內容無法全面反映涉案技術信息及相關參數,本院認定涉案技術信息具有非公知性。”之認定
在上訴人山東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與上訴人王某某、濟南某環保設備有限公司、山東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一案((2021)最高法知民終1844號)中,法院認為:
1.關于涉案圖紙能否作為涉案技術信息載體的問題,在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件中,設備圖紙是作為技術信息載體的常見形式之一。山東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張涉案技術信息主要保護的是風的走向、相關結構以及尺寸。涉案圖紙包含了各型號干燥機的總裝圖及具體結構圖,圖上載明了各結構部件長度、直徑、角度等具體參數,標示了風向及轉速等技術特性值。根據涉案圖紙所載信息,可直接反映或計算得出山東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主張的涉案技術信息內容及參數范圍。另外,技術秘密的認定并不需要達到通過圖紙載體可知相關技術信息采用何種技術手段、解決何種技術問題、起到何種有益效果的要求。因此,王某某等三方關于涉案圖紙不能作為涉案技術信息的載體的主張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2.關于涉案技術信息是否具有非公知性的問題,王某某等三方辯稱查新報告的查新方法存在瑕疵、涉案技術信息已被《干燥設備設計手冊》公開,故不具有非公知性。本院認為,首先,查新報告系專業機構采取檢索方式獲取相關文獻,通過比對相關文獻與涉案技術信息參數的內容,得出查新結論,查新過程及結論并無明顯不當。其次,查新報告已對涉案技術信息具體參數進行比對,王某某等三方辯稱未對技術實質進行查新亦缺少依據。再次,王某某等三方還辯稱《干燥設備設計手冊》第98頁和第102頁已公開了涉案技術信息,經審查,上述兩頁圖片僅顯示了干燥機主機、傳動部分結構及整體氣流運動,用于闡釋旋轉干燥機的原理,與山東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干燥機圖紙差異很大,缺少各部件的具體結構圖及對應參數,《干燥設備設計手冊》第98頁和第102頁所載內容無法全面反映涉案技術信息及相關參數。綜上所述,王某某等三方無相反證據推翻查新報告的結論,本院認定涉案技術信息具有非公知性。
十、“實質上也未公開工藝操作指南中的技術信息”之認定
在金象某某公司因與華魯某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一案((2022)最高法知民終541號)中,法院認為:
金象某某公司的設備圖及工藝數據表、管道儀表流程圖(PID圖)、設備布置圖、管道布置圖、工藝操作指南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首先,涉案技術信息是企業自行設計的非標設備及工藝流程參數信息,主要為計算機應用軟件繪制、表達的工程圖形信息,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已經在先公開。其次,對于不同三聚氰胺生產企業而言,其使用的生產設備及其連接方式、工藝流程的步驟和控制方法往往基于企業自身的規模、技術實力、技術路線、實踐經驗等具有各自的特點。金象某某公司的設備圖、管道儀表流程圖是根據其自身生產工藝對參數優選數值的有機組合,需要經過大量技術研發試驗、檢驗篩選才能夠獲得,而且涉案技術信息無法從公開渠道獲取,更無法通過觀察、分析生產出來的三聚氰胺產品而直接獲得。此外,關于各方當事人二審仍持有爭議的寧波設計院公司原審提交的證據1,本院經審查該證據的內容認為,該證據并不能證明涉案技術信息已為公眾所知悉。理由如下:其一,基于與本院評述寧波設計院公司二審提交的七份證據相同的理由,該原審證據1在網站上顯示的上傳時間并不能證明其所載文檔內容實際上傳網絡的時間即公開時間,更不能用于證明其公開時間早于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而僅能證明文章內容于公證取證時公開。其二,該證據中所載的內容并未公開涉案技術信息,不能用于否定涉案技術信息的秘密性。寧波設計院公司舉示該證據用于否定金象某某公司提供的PID圖上所承載的技術信息的秘密性,而該證據中記載的內容與PID圖上的技術信息并不相同,故未公開金象某某公司PID圖上所承載的技術信息。其三,該證據文檔名稱為“三聚氰胺工藝工程概述”,雖然與金象某某公司主張的技術秘密載體之一工藝操作指南中“第四章工藝過程概述”部分內容有文字上的相同,但涉及的數據參數并不相同,而且金象某某公司主張工藝操作指南承載的秘密技術信息為液相投料、反應器停止投料、切換尿素噴嘴的操作步驟,但該證據中披露的相應技術信息中并不涉及上述液相投料、反應器停止投料、切換尿素噴嘴的操作步驟,因此,該證據實質上也未公開工藝操作指南中的技術信息。
十一、“將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進行整理、改進、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的”,亦應認定為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之認定
在姜某等侵犯商業秘密案(入庫編號2023-09-1-162-003)中,法院認為:
將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進行整理、改進、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符合“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的”,亦應認定為該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屬于商業秘密保護對象。雖然華某公司《ifere.pdf》電路原理圖所涉及主控芯片、GPS定位芯片、音頻語音識別芯片分別來源于臺灣聯發科公司、博通公司以及德州儀器公司,其相關技術文件在相應的公開時間可以從公開渠道獲得。但華某公司進行ifere項目研發的2014年前后,已經存在三星、LG、索尼等多個品牌的智能手表,選擇哪個公司、何種型號的主控芯片、GPS定位芯片、音頻語音識別芯片,既有性能、質量的考慮,也有性價比的考慮,并應符合公司產品品質定位,其選擇并非唯一,抑或簡單拿來拼湊使用。另外,根據智能手表功能確定相關芯片供應商后,智能手表研發還涉及各部件相關技術參數及連接關系的選擇,且需進行反復測試,確保產品及各組成部分的兼容性、適用性。因此,《ifere.pdf》電路原理圖各個部件是現有、公開技術,不代表《ifere.pdf》電路原理圖作為智能手表完整產品不具有非公知性。姜某及辯護人所提交的鑒定報告僅能說明《K1.pdf》電路原理圖各相關部件有技術來源,但沒有證據證明任何一款現成的產品或技術文件將包括17個非公知技術點在內的《ifere.pdf》電路原理圖整體公開。本案中,《ifere.pdf》電路原理圖中17個技術點對應的技術信息涉及器件選型、電路結構、連接關系、模塊內部電路分立元件參數值(含電阻、電容、電感等)、引腳標識以及模塊之間的連接關系等,具有特定性,系華某公司為ifere智能手表可穿戴設備硬件平臺而專門設計并經多次驗證繪制的版本,其相關技術信息在2015年9月17日以前不為公眾所知悉,應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
十二、“判斷組合信息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不能將組合信息的各部分與整體割裂開來,簡單地以部分信息被公開就認為信息整體已為公眾所知悉;如果各部分的組合構成一個有機整體并區別于公有領域信息,且具備一定的商業價值,他人不經過一定的努力和付出不能直接獲得,則仍應認定該信息組合整體不為公眾所知悉。”之認定
在上訴人浙江某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賽某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一案((2022)最高法知民終2501號)中,法院認為:
1.關于案涉技術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
根據商業秘密司法解釋第三條的規定,“不為公眾所知悉”即秘密性,是指權利人請求保護的信息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在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中,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權利人主張特定技術信息具有秘密性即不為公眾所知悉,此種所謂消極事實難以直接證明,也難以通過舉證證明某些積極事實來間接予以證明。因此,權利人對其主張的技術信息區別于公有領域的信息進行初步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說明后,應當由主張該技術信息不具有秘密性的一方(通常是被訴侵權人)舉證證明該技術信息為公眾所知悉;如果主張該技術信息不具有秘密性的一方不能舉證證明該技術信息為公眾所知,則通常可認定特定技術信息具有秘密性。
本案中,本院經比對認為,專利文獻WO2011/030293A1、US2009/0038875A1、JP3154536U均公開了密點2-3;2011款北極星850全地形車拆解視頻公開了密點3-4;專利文獻CN101687527B公開了密點4。即賽某某公司提交的證據已經公開了密點2-4的內容,但并未明確公開密點1的內容,未公開密點5的內容(詳見附件3《案涉技術信息秘密性/公知性比對分析表》)。
關于密點5是否具有秘密性,本院認為,根據商業秘密司法解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將為公眾所知悉的信息進行整理、改進、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如果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應當認定該新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根據上述規定,判斷組合信息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不能將組合信息的各部分與整體割裂開來,簡單地以部分信息被公開就認為信息整體已為公眾所知悉;如果各部分的組合構成一個有機整體并區別于公有領域信息,且具備一定的商業價值,他人不經過一定的努力和付出不能直接獲得,則仍應認定該信息組合整體不為公眾所知悉。
本案中,密點5系將密點1-4的組合運用于跨騎式全地形車首先,跨騎式全地形車機身內部空間有限,整體布局較為緊湊發動機、油箱、空濾器等部件之間的位置關系和布置方式需緊密配合,一旦個別部件位置改動,相關部件位置也需相應調整,因此,密點1-4組合應用于跨騎式全地形車系密點1-4技術信息的整體應用,不能割裂開來。其次,根據前述對密點1-4的比對情況,賽某某公司提供的證據中并無任何一項現有技術公開了密點1-4的全部技術信息。最后,密點1-4的組合應用不僅能解決駕駛者腿部體感溫度過高的問題,而且能有效利用機身內部空間、減小跨騎寬度,提高駕駛的舒適度和安全性,這種組合應用并非簡單的信息疊加,而是構成一個有機整體,具備一定的商業價值是浙江某某公司研發獲得,他人不經過一定的努力和付出不能直接獲得。因此,密點5并非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具有秘密性。一審判決認為將US2009/0038875A1專利文獻結合本領域常規設置或結合CN101687527B專利文獻,得出容易得到密點5,存在法律適用錯誤問題,本院予以糾正。
十三、“雖然單個零部件所承載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信息已經屬于公共領域的知識,但涉案技術信息系經重新組合設計而成的新的技術方案,既無法通過查閱公開資料或其他公開渠道得到,也無法通過反向工程測繪產品實物獲得,故這些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之認定
在原告某環境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浙江某泵業有限公司、趙某、吳某、金某、姚某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杭州知識產權法庭十大技術類典型案例之一( (2020)浙01民初287號)中,法院認為:
對于秘密性要件,雖然單個零部件所承載的尺寸公差、形位公差信息已經屬于公共領域的知識,但涉案技術信息系經重新組合設計而成的新的技術方案,既無法通過查閱公開資料或其他公開渠道得到,也無法通過反向工程測繪產品實物獲得,故這些技術信息不為公眾所知悉,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商業秘密。而原告主張的粗糙度、圖樣畫法(表達方法)、局部放大視圖、明細表內容、尺寸標法和技術要求等技術信息,或可通過反向工程獲取,或可通過查閱公開資料獲得,屬于為本領域技術人員所熟知或為公眾所知悉的內容,不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
十四、“構成相對獨立的技術單元,屬于技術信息”之認定
在金象某某公司因與華魯某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一案((2022)最高法知民終541號)中,法院認為:
上述設備圖及工藝數據表、管道儀表流程圖(PID圖)、設備布置圖、管道布置圖、工藝操作指南所載信息均屬于技術秘密。具體分析如下:第一,金象某某公司的設備圖及工藝數據表承載了具有特定結構、能夠完成特定生產步驟的非標設備或者設備的工作性能參數信息,構成相對獨立的技術單元,屬于技術信息。設備布置圖、管道儀表流程圖、管道布置圖記載了相關工序、工藝所需的設備及其位置和連接關系等信息,亦為相對獨立的技術單元,同樣屬于技術信息。工藝操作指南承載了針對相應設備的操作步驟、正常操作參數和指標等信息,亦為相對獨立的技術單元,同樣屬于技術信息。
十五、““不為公眾所知悉”即秘密性,一般是指特定信息未在本行業內眾所周知,而不是指絕對無人知悉。在證明責任上,“不為公眾所知悉”雖是權利人即案件原告需要證明的內容,但不宜對權利人施以過重的證明負擔。”之認定
在大連某吊具公司訴大連某機電設備公司、劉某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入庫編號2023-13-2-176-010,(2022)最高法知民終719號)中,法院認為:
“不為公眾所知悉”即秘密性,一般是指特定信息未在本行業內眾所周知,而不是指絕對無人知悉。在證明責任上,“不為公眾所知悉”雖是權利人即案件原告需要證明的內容,但不宜對權利人施以過重的證明負擔。技術秘密與專利雖同為知識產權,但技術秘密保護與專利權保護并不相同,技術秘密要獲得法律保護,并無新穎性、創造性等要求,只要其符合法定的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即可。即便技術秘密中的部分信息已經存在于公共領域,但只要該技術信息組合整體上符合法律要求,仍可以按照技術秘密予以保護。即便圖紙的部分技術信息已經存在于公共領域,如果信息持有人對公開信息進行了整理、改進、加工以及組合、匯編而產生新信息,他人不經一定努力無法容易獲得,該新信息經采取保密措施同樣可以成為技術秘密而受到法律保護。不宜要求商業秘密權利人對其所主張的技術秘密與公知信息的區別作過于嚴苛的證明。權利人提供了證明技術信息秘密性的初步證據,或對其主張的技術秘密之“不為公眾所知悉”作出合理的解釋或說明,即可初步認定秘密性成立。權利人初步舉證后,即由被訴侵權人承擔所涉技術秘密屬于公知信息的舉證責任,其亦可主張將公知信息從權利人主張范圍中剔除,從而在當事人的訴辯對抗中完成涉案技術秘密信息事實認定。
十六、“大部分內容在2011年時已可從公開網絡可以獲得,雖有部分未直接公開的部分,但所屬技術或者經濟領域的人通過已公開的內容,結合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容易得到,因此,可以確認該表實質上不具備秘密性。”之認定
在 北京龍某公司與盧某某等侵害商業秘密糾紛一審案((2017)京73民初1259號)中,法院認為:
鑒定機構對龍某公司主張的內容進行了檢索,對于數據庫表部分,鑒定機構檢索到,除DZ_ZK_WJJG外,其他數據庫表均已被公開。本院認為,除DZ_ZK_WJJG外,密點二十二中的其他數據庫表內容在龍軟公司公證取證前均可從地信網上獲取,雖然獲取內容存在注冊等門檻,但上述門檻僅僅只是限制了部分人的獲取,該種程度的獲取難度并不足以阻礙不特定多數人獲取上述檢索內容,同時,亦無證據證明獲取主體需對獲取的內容負有保密義務。因此,可以確認,除DZ_ZK_WJJG外,密點二十二中的其他數據庫表內容已被公開。
對于密點二十二中的DZ_ZK_WJJG,元圖公司認為其已經公開,并向本院提交了相應證據。元圖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密點二十二的DZ_ZK_WJJG數據庫表有16個字段,有3個字段不在公開內容中,DZ_ZK_WJJG的第4-16字段的字段注釋與公開內容的13個字段注釋在順序和名稱上完全相同,但字段名稱和類型不在公開內容中。元圖公司認為,未顯示在公開內容中的字段屬于根據現有公開內容、行業慣例和用戶需求可以容易得出的內容,而根據數據庫常用知識,亦容易知曉,字段名稱通常是字段注釋拼音或英文的簡寫,而根據字段注釋,容易知曉該表的字段類型為數值型。本院認為,元圖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密點二十二中DZ_ZK_WJJG中的大部分內容在2011年時已可從公開網絡可以獲得,雖有部分未直接公開的部分,但所屬技術或者經濟領域的人通過已公開的內容,結合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容易得到,因此,可以確認該表實質上不具備秘密性。另外,數據庫的主要技術內容承載的核心并非建立在單表之上,而是建立在多表以及表間關系上,因此,在其他表均被公開的基礎上,僅僅單表的少量字段亦并不足以構成技術秘密。綜上,龍某公司主張的密點二十二中的數據庫表不符合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
十七、“使用公開的方式包括能夠使公眾得知其技術內容的制造、使用、銷售、進口、交換、饋贈、演示、展出等方式。”和“《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已失效,《司法鑒定文書規范》系為了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的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而制定,三位鑒定人員的資質未違反《決定》,江蘇省科技咨詢中心也具有相應的資質,且鑒定意見已加蓋了機構的印章,該上訴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及“機械裝置或系統構成秘點,應有系統零部件的位置、結構、配置關系、部件尺寸、尺寸公差、技術要求等技術信息;還可以包括具體工藝在內的工藝程序、試驗參數、技術要點處理等具體的技術信息”之認定
在蔣某輝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2017)蘇02刑終38號)中,法院認為:
技術公開方式包括出版物公開、使用公開和以其他方式公開三種。“使用公開”指由于使用而導致技術方案的公開,或者導致技術方案處于公眾可以得知的狀態。使用公開的方式包括能夠使公眾得知其技術內容的制造、使用、銷售、進口、交換、饋贈、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過上述方式使有關技術內容處于公眾想得知就能夠得知的狀態,就構成使用公開,而不取決于是否有公眾得知。
一、本案主要爭議為涉案秘點是否已經使用公開。
涉案技術信息的圖紙被竊取時,大山公司生產的冷芯機等設備已經公開銷售多年,要認定銷售設備上秘點1、2所涉技術信息構成商業秘密,應排除使用公開而使秘點1、2為公眾所知悉的合理懷疑。對于涉案秘點未使用公開的情形,證據應確實、充分。本案中,鑒定意見①、⑤、⑥用以證明涉案秘點并未使用公開,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律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辯護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辯護人提供鑒定意見②、③、④用以證明秘點1、2存在《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第九條第二款的幾種情形。本院認為,鑒定意見②、③、④系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鑒定意見①、⑤、⑥發表的專業意見,法院應參考專業意見,審查判斷鑒定意見①、⑤、⑥的證明價值和可靠性。
1、鑒定意見①僅涉及出版物公開,鑒定結論不全面,不能排除存在其他情形使技術公開的合理懷疑;鑒定意見⑥的鑒定結論雖然未限定于出版物公開,但其與鑒定意見①基于同一委托事項作出,鑒定機構和鑒定方法相同,結論卻不相同,認為委托鑒定的”機構”、”部件”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同時,該兩份鑒定意見委托主體不同,前者為大山公司,后者為公安機關,前者作出的時間又早于后者。從中不難看出,鑒定機構在鑒定同一事項時,基于委托主體不同而修正了以前的鑒定結論,從而使人對鑒定意見⑥的準確性產生懷疑。本院認為,鑒定意見①、⑥均不應予以采信。
2、鑒定意見⑤形式合法,但鑒定結論與委托鑒定事項不符。該鑒定意見由偵查機關委托,受委托的江蘇省科技咨詢中心是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的司法鑒定機構,入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電子信息平臺,具有科技咨詢和知識產權鑒定資質。該鑒定意見程序合法,鑒定人依法出庭作證,可以作為證據采信。辯護人認為鑒定意見⑤不符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鑒定文書規范》的要求,三位鑒定組成員都不是司法鑒定人,未加蓋司法鑒定專用章,不具有合法性。本院認為,《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已失效,《司法鑒定文書規范》系為了貫徹《全國人大常委會出臺的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而制定,三位鑒定人員的資質未違反《決定》,江蘇省科技咨詢中心也具有相應的資質,且鑒定意見已加蓋了機構的印章,該上訴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鑒定意見⑤雖然針對使用公開問題作出了結論,但委托事項為大山公司生產機器中的”……連接裝置”、”……動力機構”、”……尾氣裝置”所含技術信息是否具有不為公眾知悉的性質。鑒定機構在認定秘點1時涉及到擺動幅度具體參數、旋轉度數等,認定秘點2時涉及到濾板的孔徑、孔距及傾角的工藝參數,并將上述技術點的非公知性推論至秘點1、2并未使用公開。本院認為,上述技術點大多屬于工藝參數類技術,而秘點1、2屬于結構類技術,兩者系有一定聯系但相互獨立的技術,不存在涵蓋和隸屬關系,因此,鑒定意見⑤以上述技術點的非公知性來論證涉案技術的非公知性,不當擴大了鑒定范圍,與委托鑒定事項不符,而且缺乏邏輯性和說服力,該鑒定意見不應予以采信。
關于秘點1、2是否屬”需要一定代價才能獲得”。鑒定意見⑤認為,秘點1”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才能獲得”的理由是”停機狀態時,通過觀察產品不能直接獲得有關技術信息”、需”借助起吊設備”、”細致的專業觀察和細心的測量”;秘點2”只有采取破壞性分解措施并進行必要的理論分析計算、實驗和排放指標檢測。””即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才能獲得。”鑒定意見④對此提出質疑,認為秘點1即使使用起吊設備吊起工作臺也非難事,無需花費較多的時間和費用;”液壓動力源底座的安裝需要細致的專業觀察和細心的測量”這句表述本身,并未涉及具體采用的技術和測量方法。”轉動臂動力機構”是擺動油缸;現場勘查可知其位置在轉動臂的正下方,提起安裝蓋板即可見。秘點2,三乙胺尾氣(處理)裝置的內部結構尺寸,放掉過濾液、打開透明小窗取出塑料球后,即可以通過簡單測量確定;通過打開過濾箱體上的蓋子就可以見到過濾體,箱體的外部尺寸,僅通過觀察和簡單測量產品即可直接、容易地獲得。
本院認為,鑒定意見⑤未明確起吊、拆卸等成本和損失,其鑒定人員也當庭表示并未在鑒定現場作測量,該鑒定意見的證明方法對于驗證技術信息是否易于觀察獲得,并無切實說服力。在沒有明確獲得技術具體成本、損失的情況下,如果只是”工作臺被頂起”、”打開小窗”,仍可能屬于簡單的測繪、拆卸。鑒定意見④對涉案技術信息”付出一定的代價才能獲得”的觀點提出的質疑,具有合理性,鑒定意見⑤不應予以采信。
4、秘點1、2中涉及的結構類技術特征,一般缺乏可保密性。通常而言,要認定機械裝置構成技術秘密,不能是簡單的機械活動的現象,因為相應的現象能在公開出售的機器上直接觀察得到,具體的尺寸也可以通過簡單的測繪、拆卸方法來獲得。機械裝置或系統構成秘點,應有系統零部件的位置、結構、配置關系、部件尺寸、尺寸公差、技術要求等技術信息;還可以包括具體工藝在內的工藝程序、試驗參數、技術要點處理等具體的技術信息。鑒定意見⑤在總結秘點1、2時,描述了”可離合移動副”機械活動的現象”往復直線運動”、”擺動油缸”的”擺動幅度”,還描述了尾氣進出裝置的過程、濾板與所選風機參數相匹配,卻未描述實現這些機械運動的具體技術方案,也未涉及工藝原理、理論分析計算方法、實驗和排放指標檢測等信息、內容。
鑒定意見②認為,秘點1與其他廠家使用的水平分型冷芯盒射芯機中相關技術信息結構相同,秘點2在市場上可以獲得該信息,且無須付出一定的代價而容易獲得。鑒定意見③認為,秘點1是基本、常用的平面機構,僅通過觀察產品即可直接、容易獲得該技術,無需付出一定的代價;秘點2隨著產品轉換為商品進入市場后并被相關用戶使用實際已處于公開狀態,相關公眾無需付出一定代價僅觀察產品即可直接、容易獲得該技術信息。鑒定意見④認為,秘點1在現場勘查,從冷芯盒射芯機設備的模具工作臺車上可以清楚地觀察到:該轉動臂帶動模具工作臺實現直線往復運動的機構中,”轉動臂與工作臺的連接裝置”即工作臺上的滑槽與曲柄外端上的滾動軸承的組合,其設置位置、基本組成和工作原理簡單明了,并非隱秘、封閉,工作臺被頂起時即可看到;秘點2,大山公司配套使用的三乙胺尾氣處理裝置直接可見,”該裝置的進氣管從上至下插入并穿過濾板的低端直達下腔,尾氣直接輸入下腔,由漸擴的下腔通道透過濾板升至上腔吹拂塑料球產生翻滾”,它是一種現象表述,而非過濾技術本身,并且透過設備上的透明小窗可以直接、容易地觀察到該現象。
本院認為,蔣某某、武某某及辯護人提交的數份鑒定意見提出秘點所涉的機械活動、設備構造現象等可觀察,符合秘點為結構類技術特征而缺乏保密性的特點,系合理質疑,鑒定意見⑤不應予以采信。
綜上,秘點1、2所涉技術信息因使用而公開系合理懷疑,鑒定意見⑤等證據尚不能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蔣某某及其辯護人、武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秘點1、2不符合商業秘密非公知性要件的上訴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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