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摘要
被告吳某廣經被告上海御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御某公司)安排負責某醫療器械項目立項調研時,將在前單位原告杭州啟某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某公司)工作時私自存儲并負有保密義務的醫療器械技術信息提供給項目組成員參考。后御某公司申請了2件同領域專利。御某公司的關聯公司被告上海心某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心某公司)此前也曾申請2件同領域專利。經比對,以上專利與涉案信息的技術路線及具體結構、功能、效果均存在明顯區別。啟某公司認為,御某公司、心某公司誘導吳某廣竊取涉案技術秘密用于產品研發、生產,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研發后申請專利,屬共同侵害技術秘密,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返還或銷毀技術秘密及載體,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8600余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啟某公司主張的涉案技術信息構成技術秘密。吳某廣違反保密義務及啟某公司保密制度,擅自將涉案技術信息存儲于個人設備,并提供給御某公司在相同產品的立項調研時參考,屬于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使用商業秘密的本質在于利用商業秘密的商業價值并據此取得競爭優勢。御某公司在其立項調研中參考了涉案技術秘密,即便最終研發成果與涉案技術秘密不構成實質相同,但此種參考能為研發人員帶來研發思路的提示,從而減少調研時間和成本并據此獲得競爭優勢,仍屬于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技術秘密的行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
被訴4件專利的相關技術與涉案技術秘密雖然領域相同,但技術路線、結構、功能、效果均不同,難以認定是對涉案技術秘密進行修改、改進后形成,也無證據證明相關被告使用涉案技術秘密進行了產品生產,故對啟某公司的其余主張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吳某廣、御某公司刪除存儲的涉案技術文件,共同賠償啟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60萬元。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典型意義
面對技術秘密侵權隱蔽性增強和認定難度加大的挑戰,如何通過法治手段有效保護技術秘密,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已成為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關鍵命題。本案裁判通過準確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商業秘密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認定對商業秘密的消極使用亦構成侵權,并確定與該使用方式相適應的法律責任,細化了技術秘密保護的范圍和邊界。本案裁判彰顯了司法守護新質生產力核心要素、護航生物醫藥產業健康發展的決心。
合肥知識產權律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