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背景與核心爭議
本案為貴州貴酒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州貴酒”)與貴州貴釀酒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釀酒業(yè)”)、上海貴酒酒業(yè)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貴酒銷售”)、上海貴酒云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貴酒電商”)、上海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貴酒股份”)之間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貴州貴酒主張:
1、貴釀酒業(yè)等在其產(chǎn)品及宣傳中使用的“貴”“貴十六代”“貴酒集團”等標識,侵犯其“貴”系列注冊商標專用權;
2、上海貴酒銷售、上海貴酒股份使用“貴酒”作為企業(yè)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
3、請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500萬元,并適用懲罰性賠償。
一審法院認定:
1、部分被訴標識構成商標侵權,但“貴酒”字號不構成“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2、酌定賠償150萬元,未支持懲罰性賠償及消除影響的訴求。
二、二審法院核心觀點與改判理由
1. 商標侵權認定全面成立
二審法院認為,被訴侵權標識“貴”“貴十六代”“貴酒集團”等在商品、網(wǎng)店、公眾號中的使用,均構成商標性使用,并與貴州貴酒的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
(1)標識“貴”與第8550010號“貴”商標相同,與第101911號、第9784875號商標構成近似;
(2)標識“貴十六代”雖為藝術化字體,但核心識別部分仍為“貴”,構成近似;
(3)標識“貴酒集團”雖辯稱為企業(yè)簡稱,但未合理解釋其與案外主體的關聯(lián),亦構成商標侵權。
二審強調(diào)標識是否構成商標性使用,應看其是否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而非是否為企業(yè)名稱簡稱。
2. “貴酒”企業(yè)名稱構成“有一定影響
二審法院推翻一審認定,認為“貴酒”作為貴州貴酒的企業(yè)名稱,在2019年11月前已具備一定影響力,理由包括:
(1)歷史傳承:其前身貴陽酒廠在八九十年代已獲多項國家級、省級獎項,具有較高知名度;
(2)品牌延續(xù):2010年改制后,“貴”商標被評為“貴州省著名商標”“貴州老字號”,品牌影響力持續(xù);
(3)市場關注:2016年被洋河酒廠收購、2019年獲7.5億元增資,引發(fā)行業(yè)廣泛報道,市場影響力顯著提升;
(4)銷售與地域擴張:2017–2019年銷售額穩(wěn)步增長,銷售范圍從貴州、江蘇擴展至上海等地。
二審指出:企業(yè)名稱的影響力應綜合歷史、榮譽、市場反應、銷售數(shù)據(jù)等多維度判斷,不應僅以短期營收或地域局限否定其影響力。
3. 構成共同侵權,上海貴酒股份為“策劃者”
二審認定上海貴酒股份與貴釀酒業(yè)、上海貴酒銷售、上海貴酒電商構成共同侵權:
(1)關聯(lián)關系復雜:通過股權、實際控制人、高管交叉任職等方式形成緊密控制;
(2)分工明確:上海貴酒股份為“戰(zhàn)略布局者”,貴釀酒業(yè)為生產(chǎn)者,上海貴酒銷售、電商為銷售與宣傳方;
(3)主觀故意明顯:上海貴酒股份作為上市公司,在明知“貴”字號存在侵權風險的情況下,仍策劃并實施侵權行為。
二審認定:各主體構成“不可分割的侵權鏈條”,應承擔連帶責任。
4. 適用懲罰性賠償,賠償額大幅提升
二審支持貴州貴酒關于懲罰性賠償?shù)恼埱螅⒋蠓岣哔r償金額至418.847萬元,理由如下:
(1)故意侵權:上海貴酒股份明知風險仍策劃實施侵權;
(2)情節(jié)嚴重:侵權規(guī)模大、范圍廣,通過資本運作迅速搶占市場,2021年酒類業(yè)務營收近6億元;
(3)計算方式:以2019年白酒銷售額517.84萬元為基數(shù);采用行業(yè)平均利潤率26.29%(參考規(guī)模以上酒企數(shù)據(jù));適用2倍懲罰性賠償;支持合理維權費用10.4267萬元。
5. 支持消除影響訴求
二審認為,上海貴酒股份作為上市公司,其侵權行為已造成市場混淆,超過九成受訪者誤認其與貴州貴酒有關聯(lián),故判令其在官網(wǎng)及上交所官網(wǎng)發(fā)布聲明,消除影響。
三、案件意義
本案是典型的企業(yè)名稱與商標權利沖突案件,二審法院通過全面審查歷史背景、市場影響、關聯(lián)關系等,強化了對“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的認定標準,明確了共同侵權的構成要件,并積極適用懲罰性賠償,體現(xiàn)了對知名品牌和市場競爭秩序的司法保護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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