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當今科技飛速發展的時代,人工智能及算法相關技術領域的創新與競爭日益激烈,由此引發的技術秘密侵權糾紛也愈發凸顯。此類糾紛往往涉及復雜的技術問題和專業知識,舉證責任的分配與轉移在案件審理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文將以(2023)最高法知民終1503號案件為例,深入探討涉人工智能及算法技術秘密侵權糾紛案件中舉證責任轉移的適用問題。
一、案件基本情況
甲公司一直致力于開發一款具有創新性的指尖識別及點讀單詞的產品——“某英語閱讀伴侶”。該產品的獨特之處在于,用戶可以用手指指點書本上的文字,產品能夠快速實現文字的識別和翻譯,為英語學習提供了極大的便利。甲公司稱,早在2019年4月前,就已經形成了與該產品相關的商業秘密,其中包括指尖識別技術相關代碼構成的算法以及圖片數據庫。這些商業秘密是甲公司經過長時間的研發和投入所取得的成果,凝聚了公司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智力資源。
張某曾是甲公司的股東之一,并且擔任公司的CTO(首席技術官),在公司的技術研發和管理方面擁有重要的決策權和影響力。李某、王某、黃某同樣是甲公司的前員工,他們均從事“指尖識別”項目相關的技術開發工作,由于工作的性質和職責,他們能夠接觸到涉案的技術信息,對甲公司的商業秘密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2019年3月,張某從甲公司離職。僅僅兩個月后,即同年5月下旬,張某便設立了乙公司。隨后,李某、王某、黃某也相繼從甲公司離職,并入職乙公司,成為乙公司的股東或技術骨干。甲公司認為,張某、李某、王某、黃某未經其許可,向乙公司披露并允許乙公司使用甲公司的涉案商業秘密。乙公司利用這些商業秘密為其他公司提供技術支持,使得其他公司能夠推出帶有指尖識別及點讀單詞功能的產品,這無疑對甲公司的市場份額和商業利益造成了嚴重的損害。
基于上述情況,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乙公司、張某、李某、王某、黃某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業秘密的行為,并連帶賠償甲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100萬元。甲公司希望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護其商業秘密不受侵犯。
二、一審審理結果
一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甲公司提供的在案證據進行了全面的審查和分析。然而,一審法院認為,甲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合理表明其主張的技術信息被侵害。也就是說,甲公司所提供的證據未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無法充分證明乙公司、張某、李某、王某、黃某實施了侵害其商業秘密的行為。據此,一審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甲公司的訴訟請求。這一判決結果讓甲公司感到失望,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未能得到應有的保護,因此決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二審審理情況與觀點
(一)甲公司證據表明涉案商業秘密被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對案件進行了更為深入和細致的審查。法院認為,甲公司提供的證據已經合理表明涉案商業秘密被五被訴侵權人侵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產品介紹關聯:乙公司在2019年10月14日的公司主頁中,明確將甲公司研發的“某英語閱讀伴侶”產品作為“桌面交互技術平臺”的主要產品加以介紹,并特別強調了該產品使用了AI算法的指尖定位技術。這一行為表明乙公司對甲公司的產品和技術有一定的了解,并且在宣傳中進行了關聯,存在利用甲公司商業秘密的嫌疑。
技術使用相同:在甲公司基于與本案基本相同的事實第一次起訴乙公司后又撤訴的案件中,根據乙公司的答辯情況,可以得知被訴侵權產品與甲公司的“某英語閱讀伴侶”產品使用的都是“手指識別及跟蹤”技術。這進一步說明兩者在技術上存在相似性,增加了乙公司侵權的可能性。
產品功能相似:通過將被訴侵權產品與甲公司的“某英語閱讀伴侶”產品進行對比演示,發現在借助手指進行測試與不借助手指進行測試的場景下,兩產品均展現出的識別、輸出及拼讀能力幾乎相同。這種高度的相似性表明被訴侵權產品很可能使用了甲公司的技術,而并非是乙公司自主研發的成果。
研發時間過短:從乙公司成立(2019年5月21日)至其合作伙伴的產品顯示“從無到有”具備手指定位及識別功能(2019年7月4日),期間時長未超過兩個月。一般來說,開發一款具有人工智能視覺識別和定位功能的產品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進行研發、測試和優化。而乙公司在如此短的時間內就能夠提供這樣的技術,與正常的研發周期不符,有違日常經驗法則,因此可以合理推測其可能使用了甲公司的商業秘密。
員工接觸機會:張某、王某、李某、黃某在甲公司上班時,均是指尖識別項目組的成員,他們在工作過程中有機會接觸到涉案秘點的相關技術信息。這些員工離職后很快入職乙公司,并成為乙公司的重要人員,這為乙公司獲取甲公司的商業秘密提供了便利條件。
(二)五被訴侵權人證據不足以證明未侵權
五被訴侵權人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未實施侵害甲公司涉案技術秘密的侵權行為,具體分析如下:
研發周期不符常理:按照乙公司的說法,被訴侵權技術的最初來源主要是乙公司從各種開源渠道收集相關開源代碼。然而,將這些從不同渠道獲取的開源代碼加以整合形成一個初始模型,并通過后期大量訓練進一步形成性能完善的模型,既是研發中的關鍵環節,也是研發中的核心難點。以甲公司在本案中作為商業秘密主張的“手指指尖識別技術”為例,從構思討論到最終上線成品的研發過程歷時一年五個月有余。這充分說明開發這樣一項技術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反觀乙公司,從成立到給其商業合作伙伴提供能夠實現“手指定位及識別”功能的技術,歷時未超過兩個月。在如此之短的研發周期或者說用如此之快的研發進度,從無到有推出一款具有人工智能視覺識別和定位功能的產品,顯然有違日常經驗法則,不符合正常的研發規律。
缺乏訓練數據支撐:無論是甲公司作為技術秘密加以主張保護的“手指指尖識別”技術,還是乙公司的被訴侵權技術,都不可避免涉及識別手指、定位手指、識別手指指向的文本、正確理解文本內容、作出應答等流程動作。這些系列“動作”實際是由人工智能參與完成的,而欲讓一款“人工智能”產品具備類似人類的視覺感知、辨識、理解、回應等能力,無疑需要前期對該“人工智能”模型進行高頻次和高強度的訓練,例如訓練如何識別手指。沒有數據的“投喂”,人工智能模型將無法有效工作。人工智能模型被“投喂”的數據越豐富、數據規模越大、數據質量越高,則自我學習和泛化的能力就越強,展現的認知水平和處理能力就越好。在缺乏足夠的“投喂”數據助力人工智能模型進行強化學習訓練的情況下,僅靠從不同開源渠道獲得的開源代碼,乙公司就可以在如此短的時間內(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協助其商業合作伙伴優某某推出一款不同于雙方合作前優某某產品原有功能、具有“手指識別和點讀”新功能,且自稱“完全不同”于甲公司“指尖識別和定位”技術之“指甲蓋”技術的新產品,顯然不符合常理。
模型識別能力矛盾:通常而言,人工智能模型的知識和能力源自對其訓練的數據,對模型的訓練過程就是讓其學會將輸入的數據映射到具體的標簽,模型的能力嚴格受限于訓練數據所定義的任務邊界。人工智能模型不會憑空獲得識別未經訓練類別的能力。模型輸出結果的質量,從根本上說,取決于輸入模型的訓練數據的類型、規模和質量。根據甲公司產品與被訴侵權產品同時面對同一測試者和同一本測試素材時的比對演示視頻,結合二審進一步查明的事實,在隱藏手指指甲蓋測試場景下,顯示由乙公司提供技術的被訴侵權產品仍能順利識別、觸發定位并能正確拼讀和輸出相關單詞。這一事實與乙公司所說的被訴侵權技術采用的是“指甲蓋識別”技術相矛盾,表明乙公司的說法缺乏說服力。
產品功能表現異常:“某英語閱讀伴侶”系帶有攝像裝置的柱狀產品,客觀上存在用戶在使用過程中將該柱狀產品隨意挪動擺放的可能性,故該產品在使用時后臺需要作調整角度的工作以收集樣本。而被訴侵權產品為平板型產品,其使用特性基本不需要產品在后臺調整角度,乙公司亦陳述其技術沒有調整角度的功能。但根據其產品測試結果,被訴侵權產品在調整角度的情況(即平板與用戶存在角度的非正常使用習慣的情境下)亦可以識別單詞。這一異常的功能表現進一步說明乙公司的被訴侵權技術存在問題,很可能是使用了甲公司的商業秘密。
四、二審判決結果及案件意義
基于以上分析,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甲公司關于乙公司等五被訴侵權人實施了侵害涉案商業秘密的主張成立。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五被訴侵權人停止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涉案商業秘密,銷毀承載涉案商業秘密的載體并承擔50萬元的連帶賠償責任。
本案對如何適用2019年修正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在處理技術秘密侵權糾紛中如何分配舉證責任進行了較為深入的分析說理。在人工智能及算法技術秘密案件中,由于技術的復雜性和專業性,舉證責任的分配往往成為案件審理的關鍵。本案通過詳細的證據分析和推理,明確了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認定原告的證據合理表明商業秘密被侵害,以及被告應承擔何種舉證責任來證明自己未實施侵權行為。這對于今后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有助于規范人工智能及算法技術領域的市場秩序,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和創新成果。同時,也提醒企業在研發和經營過程中要加強對商業秘密的保護,避免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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